文号:中山地税函[2010]1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21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0〕58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0]5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