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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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和核定征收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具体为:
(一)销售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的预征率调整为2%;
(二)销售(转让)其他房地产(含别墅、高级公寓、商铺、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的预征率调整为2.5%。
调整后的预征率自2010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阳地税发〔2009〕15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
各县(市、区)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确定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要严格按要求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不得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