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惠地税函[2010]1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8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日常管理工作
要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设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要依托“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跟踪与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缴征收工作
各县区税务机关须严格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税款及时入库,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认真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认真组织基层业务人员土增税清算审核业务培训。要举办形式多样的房地产纳税人辅导培训班,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并及时依法进行清算;
(二)要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梳理,把项目按是否达到清算条件进行分类,掌握清算和可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
(三)对本市房地产项目税收税负情况进行进一步统计摸底工作,并根据结果设定土地增值税预警税负,选取重点核查项目,加强税源监控;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包括本地区组织企业进行清算的具体措施和年内完成的目标等内容),主管税务机关要在9月底前对已达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下发清算通知,并对迟迟不清算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催报及处罚;
(五)各县区局要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组织有关业务精干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对企业自行和委托中介机构清算申报结果进行审核,对于企业自行和委托中介机构清算申报未达到预警税负的项目和重点核查项目要进行从严核查,核查有问题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或从严核定。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或稽检查过程中,发现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二)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即纳税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的“四项成本”费用的每平方米扣除额,高于惠州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制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扣除标准额度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四项成本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清算补正材料的。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在年底前市局将组织专门人员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规定足额预征、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全部下发清算通知、清算工作进展情况等,对于清算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市局将予以通报。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