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印发〈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1996〕27号)的规定,现对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地税发〔2005〕211号)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