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386
核心提示:文号: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文号: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印发〈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1996〕27号)的规定,现对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地税发〔2005〕211号)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