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现对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以及清算阶段的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地税发〔2005〕211号)第二条关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2010年10月1日前已经开始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核定方式清算的,仍按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原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