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汕地税通[201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3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精神,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7%、5%征收;教育费附加统一按3%征收。
三、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我市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