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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切落实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工作的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文号:粤地税一便函[2010]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19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税
文号:粤地税一便函[2010]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19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科(处):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二是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三是明确了与《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2010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决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我处、省局办公室、纳税服务处一道在省局层面就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扩大征收范围进行了政策宣传;并请省局征管科技处、信息中心做好大集中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的修改工作。请你们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加强和相关部门协作沟通,特别是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做好相关的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省局税政一处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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