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惠地税函[2010]1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14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惠州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惠州销售分公司)于2001年3月成立,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公司下属地区分公司,负责中国石油在惠州地区的成品油市场批零销售、网络开发、仓储物流业务。中石油惠州销售分公司下辖加油站23座,烟草经营部17座,均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实行总机构统一核算,员工工资及相关费用由该公司统一支付,并经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对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基于上述原因,该公司申请汇总缴纳分支机构的地方税收。经研究,市局决定:
一、同意中石油惠州销售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经营部等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由中石油惠州销售分公司汇总向其缴纳增值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统一代扣代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土地的坐落地点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应缴地方税收比照本文执行,中石油惠州销售分公司须将其汇总纳税的新设立分支机构向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应缴地方税收比照本文执行,中石油惠州销售分公司须将其汇总纳税的新设立分支机构向该分公司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