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0]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10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急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墓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 2010 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