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梅地税发[2010]1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1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粤财法[2010]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粤财法[20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