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东财[2010]47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29
各镇街财政分局、松山湖财政分局、虎门港财政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完税凭证的管理,规范纳税人补办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现将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本人向原缴税部门提出补办完税凭证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刊登在《 东莞日报》上的完税凭证遗失声明报纸原件,内容包括完税凭证名称、号码和票证联等情况;
3.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征收人员受理补办完税凭证申请,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将申请资料交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申请批准后,征收人员复印原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在复印件上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交纳税人;
四、征收人员需将处理事项进行造册登记,纳税人领取补办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时,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名确认。
以上事项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申请书(参考)(略)
2.补办《 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登记表(略)
二0一0 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