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发[2009]1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韶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粤财法[2009]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韶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粤财法[200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