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梅市财法字[2009]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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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梅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粤财法〔2009〕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省人民政府同意核定的所属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税额认真贯彻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预征税款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梅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粤财法[2009]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