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穗财法[2009]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10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批复的通知》(粤财法[2009]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粤财法[200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