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梅地税发[2009]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3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批复的通知》(粤财法〔2009〕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粤财法[200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