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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韶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文号:粤财法[2009]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16韶关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
文号:粤财法[2009]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16
 
 
韶关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市区(浈江区、武江区):50元/平方米,曲江区:30元/平方米,乐昌市:30元/平方米,南雄市:25元/平方米,始兴县:30元/平方米,仁化县:25元/平方米,翁源县:25元/平方米,乳源县:25元/平方米,新丰县:3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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