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中财法[2009]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3
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所,地税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2009 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9]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9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