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梅地税发[2009]20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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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9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9〕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9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