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发[2009]2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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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2009 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9〕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9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