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穗财法[2009]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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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9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9]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9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