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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文号:深地税发[2006]18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17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
文号:深地税发[2006]18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17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收的纳税人,也应将发票丢失情况、原发票存根、重开发票等资料报其地税主管机关备案,以作为查账时确认所得税收入的依据。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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