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河地税发[2009]1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24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秩序,促进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各保险公司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纳税和各保险公司依法代收代缴法定义务的认识。
二、严格执法,提高政策执行力。一是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对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二是要加强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稽查局每月要进行一次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保险机构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还要对代收代缴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完善代收代缴台账。在原来保险机构只报送完税清单的基础上,各级地税部门要督促其同时报送未完税车辆清单,以便于车辆年审时追缴税款,同时为以后追究保险机构法律责任提供处罚依据。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县区局要主动与公安、车管所等车船管理部门沟通,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健全税源数据库,加强与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的车辆进行核对,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五、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实行多种征收方式。对各类应税车船,各县区局除实行由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为主的征收方式外,可继续委托交警、乡镇政府等部门代征车船税。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