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发[2009]2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27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经研究,市局决定废止下列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范性文件,请遵照执行:
1、《关于市区征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韶地税发〔2002〕2号)
2、《关于市区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5号)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