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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文号:韶地税发[2009]2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27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稽查局: 《中华人民
文号:韶地税发[2009]2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27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经研究,市局决定废止下列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范性文件,请遵照执行:
 
    1、《关于市区征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韶地税发〔2002〕2号)
 
    2、《关于市区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5号)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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