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地税发[1999]2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9/13
各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近年来机动车辆的快速增长,现在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已不能满足当前征纳税的实际需要,个别地方出现纳税排长龙的现象,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鉴于此,为了提高我省车船使用税的征税服务质量,方便纳税人,同时也为了支持鼓励与交警部门联合实行机动车辆“先完税后年检”的车船使用税征管模式的推行,省局决定:从2000年起,我省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市局可以在方便征税操作、方便纳税人的前提下依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报省局备案;新的纳税期限实行后,各市不再对当年度的省内异地车船进行纳税检查,但对以前年度未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的,仍应按规定给予补税和处罚。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