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税发[1990]18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0/3/23
【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86号),本文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失效。】
珠海市税务局:
省局粤税外字[1987]126号文《关于三资企业使用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标志的通知》曾规定对临时从澳门进入我省境内行驶的车辆仍使用"广东省机动车辆牌照税完税照"。为便于征收管理,统一纳税标志,经研究,省局明确:对临时从澳门进入我省境内的车辆(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从一九九0年度起,改为使用省局统一制发的"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
请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