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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临时从澳门进入我省境内行驶的车辆更改使用纳税标志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文号:粤税发[1990]18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0/3/23 【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
文号:粤税发[1990]18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0/3/23
 
 
    【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86号),本文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失效。】
 
珠海市税务局:
 
    省局粤税外字[1987]126号文《关于三资企业使用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标志的通知》曾规定对临时从澳门进入我省境内行驶的车辆仍使用"广东省机动车辆牌照税完税照"。为便于征收管理,统一纳税标志,经研究,省局明确:对临时从澳门进入我省境内的车辆(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从一九九0年度起,改为使用省局统一制发的"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
 
    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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