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税三[1988]22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8/4/14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今年三月以来,各区、县税务局对公安部门检查发现未贴纳(免)税标志,或行驶证尾页未队夹“纳税记录卡”的车辆,处理方法很不一致,为了统一起见,经研究,现明确规定如下:
一、未按期办理免税手续、未贴免税标志的免税车辆,可按省税务局粤税三字[1987]90号文规定给予罚款处理,各类汽车每辆罚款40元;摩托车每辆罚款10元。对逾期自动前来办理申请报免税手续的,可给予罚款减半处理。
二、对未贴纳税标志、行驶证尾页未附夹“纳税记录卡”、持公安部门填发的“补税通知单”到辖区税务局补税的应税车辆,应按规定补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可处以征收税额五成以内罚金;如属已纳税车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100元罚金(车辆应纳税额低于100元的,以不超过应纳税额为原则)。
三、对遗失纳税记录卡的,在纳税人写出检讨,说明遗失原因后,经审查属实的可给予“纳税记录卡”,不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