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安部门查处漏税车辆提奖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文号:税三[1987]4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7/8/27市公安局第一、二车辆管理所、各区公安分局交通科、各机动车检测站
文号:税三[1987]4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7/8/27
 
 
市公安局第一、二车辆管理所、各区公安分局交通科、各机动车检测站:
 
  根据市税务局税三[1987]222号、市公安局穗公发[1987]32号《关于加强车辆管理密切配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第四点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在车辆佃理年度车检、过户、迁出时,查获偷漏税的车辆,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补税罚款后,按规定给公安部门奖励。”现就具体提奖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奖范围
 
  公安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过户、迁出时,凡查出机动车辆欠缴车船使用税,开出“市区机动车辆补纳税通知单”,通知其到税务部门补纳税的,可凭“市区机动车辆补纳税通知单”(回执)办理提奖手续。
 
  二、提奖金额
 
  广东省税务局粤税计字8652号文规定:对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在本案罚金收入30%的范围内酌情提给奖金或给邓物质奖励”,“如果检举的违章案件,经过处理,确定只补交税款,不课处罚金的,必要是也可以在本案所补税款10%的范围内酌情予特质奖励”、市公安局各机动车检测站查获偷漏税车辆,可视同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金额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奖办法
 
  各车辆管理所及机动车检测站,每季度填列计提交金汇总表,连同“市区机动车补纳税通知书”(回执)于季后十天内送交我局税政三处(地址:中山六路将军西25号,电话:333073),经审核后将应提奖金划转各机动车检测站。
 
  附件:
 
  1、计提资金汇总表。(略)
 
  2、市区机动车辆被纳税通知单(式样)。(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