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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使用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和专用章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文号:税三[1987]2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7/5/25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我市将从今年六月一日起开始组织
文号:税三[1987]2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7/5/25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我市将从今年六月一日起开始组织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为了充分做好征前准备工作,把税款及时足额组织入库,现将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专用章的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记录卡”的使用
 
  凡向我市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都要使用纳税记录卡。该卡夹附于机动车行驶证尾页磁针套内,随车携带。一车一卡,显示车辆年度的(免)税情况。同时,要按规定填写车牌号码和车主名称。
 
  二、专用章的使用
 
  1、应税车辆缴纳车船使用税(或名税车辆核定免税
 
后,税务机关应在“已税(或免税)”标志真上车牌号码、发证机关和真发日期,加盖“车船使用税专用章”,发给纳税人按规定张贴于车上。
 
  2、已税车辆,在“纳税记录卡”税款所属年度栏内加盖“车船使用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同时加盖“免税”章,以资识别纳(免)税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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