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潮地税函[2010]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23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及直属行政单位:
现将市府办转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潮州市重新调整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标准的复函》(粤地税函〔2009〕109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适用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标准。
1、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且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或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并且合同上注明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2、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属工业生产。
3、已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登记表》中登记土地地址、土地用途、所有权性质、土地证号、土地面积、应纳税额,并已落实丈量核实及签名制度。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潮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潮地税发〔2008〕142号),落实全面清理、登记、丈量、审核、签名及年审制度;严格执行《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夯实税基 推进行业、税种精细化管理的若干意见》(潮地税发〔2010〕17号)有关“房地”两税管理的规定,确保今年大市区土地使用税收入在新税额标准出台后不下降,两县土地使用税收入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