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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321
核心提示:文号:深地税发[2010]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5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文号:深地税发[2010]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5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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