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梅地税函[2010]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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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