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中财发[2006]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1
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所,地税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法[2006]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法[200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