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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12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73
核心提示:文号:梅地税发[2012]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6/26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墓金管理
文号:梅地税发[2012]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6/26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墓金管理局:
 
    根据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申报缴纳2012社保年度(2012 年7月~ 2013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能有选择地参加某种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一)根据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为 2623 元。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2011年广东省在岗 3763 元;2011年梅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2623 元。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如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低于 2011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623 元 60 %的(即 1574 元),按 1574 元申报;如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 2011 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763 元 300 %的(即 11289 元),按 11289 元申报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缴费基数按 2011 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623 元申报。
 
    (四)各单位应将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三、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失业保险:1% ,其中单位 0.6%、个人0.4% (异地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8.3 % ,其中单位 6.3 %、个人2% ;
 
    补充医疗保险:市直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6元、个人4元,各县(市、区)征收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 0.7 % ,全部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 0.4 % ,全部由单位缴纳.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缴费基数按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23元申报。缴费费率为 8.3 %。
 
    五、其他 2012 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墓、费率问题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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