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潮地税函[2010]1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10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及直属行政单位: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和省局税政一处《关于贯切落实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工作的的函》(粤地税一便函〔2010〕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提高认识,结合当地实际,一方面继续利用简报、办税服务厅和税收宣传橱窗等有效载体,增强宣传效果;另一方面通过举办税企座谈会,税法进企业等活动,做到耐心解答外资企业的咨询,了解外资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深化宣传效果。
二、加强管理
各地要落实(经国税部门审核的)增值税申报表、免抵退税汇总表复印件报送制度,贯彻《潮州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加强信息交换机制,及时取得国税补税、门前开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情况。要抓好国税门前征收、稽查、纳税人自查等环节产生的税费追缴工作。
三、严格把关
从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在地税部门门前开票的,应按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强化审核
对在地方各税清结、日常检查和下户调查等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应按《征管法》规定处罚,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