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中财法[2010]5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6
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所,地税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粤财法 〔 2010)6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粤财法[20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