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31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31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按单班每人每月15元、双班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8]8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