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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岳阳市地方海事局收取“货物港物费”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文号:湘地税函[2009]8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7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岳阳市地方海事局收取的货物港
文号:湘地税函[2009]8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7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岳阳市地方海事局收取的“货物港物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岳地税发〔2009〕48号)悉,经商省财政厅,现批复如下: 
 
    岳阳市地方海事局收取的“货物港务费”是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对于“货物港务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区别对待: 
 
    (一)对于2009年1月1日前收取的货物港物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三条之规定执行,由于“货物港务费”没有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中,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2009年1月1日后收取的“货物港务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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