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地税函[2009]8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7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岳阳市地方海事局收取的“货物港物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岳地税发〔2009〕48号)悉,经商省财政厅,现批复如下:
岳阳市地方海事局收取的“货物港务费”是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对于“货物港务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区别对待:
(一)对于2009年1月1日前收取的货物港物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三条之规定执行,由于“货物港务费”没有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中,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2009年1月1日后收取的“货物港务费”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