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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文号:湘地税发[2009]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27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文号:湘地税发[2009]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营业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请示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酒吧、卡拉OK厅、高尔夫球(高尔夫练习场除外)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暂按10%执行,其余娱乐业征税项目的适用税率暂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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