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地税函[2009]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3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请示》(长地税发〔2009〕4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向受让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不包括受让方直接向财政缴纳的相关费用。其他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