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地税发[2006]1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2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订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6〕89号)精神,为解决各县(区)税收过渡账户已全面取消不便于直接划拨的矛盾,经研究决定,现就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入库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实现的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仍由省局直属局集中征收,并按纳税申报明细表划拨至各市州地税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二、各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应严格按照省局直属局下发的纳税申报明细表,将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时入市州县金库,不得截留、混库,并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