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县乡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87
核心提示:文号:湘地税发[2004]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0/9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
文号:湘地税发[2004]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0/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100号)及省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批示精神,为了进一步支持我省县乡公路和洞庭湖桥梁建设,现就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县乡公路及洞庭湖桥梁建设过程中,由交通部车购税、省交通规费安排的我省县乡公路投资,其设计、施工、监理环节涉及的营业税作为省级收入,由交通厅集中向省地税局直属局申报纳税,省财政予以返还。应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免征。
 
  二、县乡公路其他投资部分免缴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县乡公路及洞庭湖桥梁建设施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已对县乡公路及洞庭湖桥梁建设工程征税的不再退库,未征税的不再补征。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