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典”疫情期间道路旅客运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文号:湘地税发[200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2/16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省局关于《非典疫
文号:湘地税发[200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2/16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省局关于《“非典”疫情期间部分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3]31号)下发后,对帮助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克服困难、恢复生产经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交通主管部门反映,道路旅客运输也同样受到“非典”疫情的影响,营业收入大幅下降,而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不利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1号文件对铁路旅客运输业实行税收减免的精神,现就“非典”疫情期间道路旅客运输业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凡账务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统一纳税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月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在50%(含50%)以上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月营业收入下降幅度在50%以内的,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酌情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内部承包、定额上交承包费的,所减免的税收必须相应调低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二、自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对从事道路客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和“以票管税”的,可按原定税额减征30%征收。
 
  三、本通知下发前未征收的税款, 按上述规定进行减免。已征收的税款,可按规定在2004年度实现的税款中予以抵减。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