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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洪江水电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文号:湘地税函[2003]1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1/14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洪江水电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
文号:湘地税函[2003]1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1/14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洪江水电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请示》(怀地税发[2003]73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和座落在城市郊区的大中型企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怀化市洪江区系原洪江市, 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征收。2002年原洪江市划为怀化市直属的管理区,洪江水电厂位于洪江区沅江路街道办事处王家亭居委会。因此, 洪江水电厂应按7%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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