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地税函[2003]1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3/10
【注: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86号),本文自2006年12月28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经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同意按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文件精神,由省地税部门从严掌握,按程序审批减免税。
各地要严格控制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范围,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为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和质量,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税管理的有关事项,仍按湘地税发[200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