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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181
核心提示:文号:湘财乡[2008]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19各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的印制、发放、领用
文号:湘财乡[2008]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19
 
各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的印制、发放、领用、使用、核销、保管及其监督管理,现将《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新旧票证的衔接使用,确保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后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作废。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和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按照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办理新的票证领发手续,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在办理完原票证的销毁手续后,票证档案由原征收机构保管。
 
    三、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未经使用作废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2009年2月1日前由市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集中销毁。各市州应在销毁后1个月之内,将销毁票证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厅乡镇财政管理处。报告材料包括:销毁的票证清册、两人以上清点签名、专人复点签名、单位领导审核签字、销毁承接单位签章、两人以上监销人签字。
 
    附件:1.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凭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4.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 
 
    5.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
 
    6.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台账
 
    7.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用存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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