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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乡镇财政建设经费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有关事项的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301
核心提示:文号:湘财乡[200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7/19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财政管理和契税、耕地占用税
文号:湘财乡[200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7/19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财政管理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做好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全面推进乡镇财税信息化建设,确保各级乡镇财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我省乡镇财政建设经费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省财政对各地因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而减少的财政收人已全额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本着既保证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又不增加地方财政负担的原则,从2007年起,省以下各级财政原按规定安排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含烟叶特产税,下同)征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一转作乡镇财建设经费,原则上以2002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收人计算出的应安排征收经费数为基数编制经费预算。各级财政原已列人预算的其它乡镇财政管理经费,继续予以保留。
 
    二、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继续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农税〔2002〕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财政厅乡镇财政管理部门集中的经费仍然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上划基数的通知》(湘财农税〔2002〕1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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