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财乡[200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21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有耕地占用税征收任务的市州、县区财政征收机关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检举占地未缴耕地占用税的具体奖励办法。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