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财乡[2008]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19
各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的印制、发放、领用、使用、核销、保管及其监督管理,现将《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新旧票证的衔接使用,确保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后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作废。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和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按照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办理新的票证领发手续,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在办理完原票证的销毁手续后,票证档案由原征收机构保管。
三、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未经使用作废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2009年2月1日前由市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集中销毁。各市州应在销毁后1个月之内,将销毁票证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厅乡镇财政管理处。报告材料包括:销毁的票证清册、两人以上清点签名、专人复点签名、单位领导审核签字、销毁承接单位签章、两人以上监销人签字。
附件:1.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凭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4.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
5.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
6.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台账
7.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用存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