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财农税[200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0/23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办法通知》(湘财农税字[2000]1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的通知》(湘财农税字[2000]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申报管理。
二、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审核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审核和备案办法由各地根据具体的征收方式和现行征管程序相应制定,不再向省财政厅备案。
三、契税减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湖南省契税完税证和纳税申报审批表的通知》(湘财农税字[1997]336号)的有关规定实行申报管理。《湖南省契税纳税申报审批表》由各市州财政局按照规定格式统一印制。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将《湖南省契税纳税申报审批表》呈报省财政厅办理减免手续并备案。
四、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按规定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办理。
五、各市州财政局应根据文件精神和本地征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征收减免操作程序和具体申报管理手续,并向社会公开,以方便纳税人。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