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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划解比例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文号:湘财农税[200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0/10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占用
文号:湘财农税[200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0/10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税字[2000]14号),从今年8月1日起,全省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的办法。现对新办法实行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划解比例调整如下:
 
  一、划解比例: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仍按实际征收税额的5%提取,划解比例调整为省3%,市州0.5%,县(市)1.5%。
 
  二、上解办法: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后的5天内将上月应上缴的征收经费全额缴市州财政部门农税科(局);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每季终了后10天内将上季应缴我厅的征收经费全额缴我厅农税处。
 
  三、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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